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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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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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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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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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范围和根基设备未到达《医疗机构治理条例》《医疗机构根基标准(试行)》所要求的医院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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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获得《医疗机构执业答应证》,依照卫生行政部分审定的诊疗科目执业,医院及科室命名标准,无院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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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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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群众共和国根基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医疗机构治理条例》 ,捏造、变造、买卖、出租、归还《医疗机构执业答应证》;医院命名不合适《医疗机构治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未按时校验、拒不校验或有暂缓校验记录,私行变更诊疗科目或有诊疗活动超越诊疗科目挂号范围;政府举行的医疗卫朝气构与其他构造投资设立非自力法人资历的医疗卫朝气构;医疗卫朝气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非营利性医疗卫朝气构向出资人、举行者分派或变相分派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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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医疗卫生法令、律例、规章、诊疗护理标准的框架内展开诊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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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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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群众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治理条例》 《护士条例》 ,利用非卫生技术职员处置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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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具有天资的卫生专业技术职员为患者供给诊疗办事,不超范围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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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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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群众共和国药品治理法》《医疗器械监视治理条例》,违法违规采购或利用药品、装备、器械、耗材展开诊疗活动,形成严重结果;未经答应设置利用需要准入审批的大型医用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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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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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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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群众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未获得母婴保健技术办事执业答应证展开相关母婴保健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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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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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买卖人体器官大概处置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未经答应展开人体器官获得与移植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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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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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群众共和国献血法》,不法收集血液,不法构造他人出售血液,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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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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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群众共和国沾抱病防治法》,形成沾抱病传布、风行或其他严重结果;或其他严重医疗违规事务,形成严重结果或情节严重;卫生健康行政部分或监视法律机构近两年来对其停止沾抱病防治分类监视综合评价为重点监视单元(以两年来比来一次评价成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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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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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医疗胶葛防备和处置条例》《医疗变乱处置条例》,篡改、捏造、藏匿、扑灭病历材料,形成严重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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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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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医疗技术临床利用治理法子》,将未经过技术评价与伦理检查的医疗新技术、制止类医疗技术利用于
临床,形成严重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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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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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治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治理条例》 《处方治理法子》,违规采办、贮存、调
剂、开具、挂号、烧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利用未获得处方权的职员或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形成严重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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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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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放射诊疗治理规定》,未获得放射诊疗答应处置放射诊疗工作,形成严重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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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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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群众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未依法展开职业健康检查或职业病诊断、未依法实行职业病与疑
似职业病报告等法定职责,形成严重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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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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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群众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治理法子》,违规公布医疗广告,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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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规定申请医疗机构校验、公布医疗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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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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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事务,形成严重结果或情
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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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完整的医院治理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并能实时订正完善,职工熟悉本岗位职责及相关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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